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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为什么不支持嫖娼合法化

时间:2021-11-14 00:07 作者:admin 点击:

html模版我为什么不支持嫖娼合法化

作者:乌卡 公众号:为你写一个故事 / raistlin2017

01

李云迪嫖娼被抓这事,大家想必都知道了。

前阵子,警方发布通告,查获嫖娼违法人员李某迪,后被证实是知名钢琴家李云迪本人。

这事带来的连锁反应相当直观。

先是在播综艺里的他全部被粗暴打码。

又有中国音乐家协会出面,宣布取消其会员资格。

四川音乐学院,也就是他的母校,直接摘掉了印有“李云迪钢琴工作室”几个字的牌匾。

他之前是广州市的城市形象代言人,此事一出,相关微博也很快删除了。

其它合作过的品牌也纷纷删除了微博。

简单来说,李云迪被行业抵制了。

本来这事没什么好洗白的,毕竟嫖娼的是他本人,涉黄的也是他本人,违法的也是本人。

作为公众人物,在享受知名度带来的收益的同时,确实需要承担另一些人设崩塌的代价。

但偏偏出现了另一种声音,一直在为李云迪叫屈,他们觉得嫖娼没什么大不了的?

单身嫖娼,你情我愿,既没伤害别人,还创造了GDP,怎么还落得如此下场?

又有人再度借机呼吁嫖娼合法化。

支持者的的理由看起来很充分:

其一,嫖娼是“你情我愿”的交易,没有伤害到别人,并不值得被上升到违法的程度;

其二,嫖娼合法化能提高性工作者的地位,提高其收入,保障其权利;

其三,如果有合法渠道能解决个人的欲望问题与生理需求,能够有效减少性犯罪,杜绝性病传播;

其四,其它国家早已有性交易合法化的先例,应该顺应“潮流”,推进性解放。

但细究起来完全站不住脚。

02

在我看来,嫖娼合法化是绝对不可取的。

为什么?我们一条一条细说。

2.1 嫖娼真的是“你情我愿”吗?

我们要意识到一点,古往今来,妓女的由来大部分都并非自愿,而是出于胁迫。

唐代诗人孙?所著《北里志》中,有一首《泛论三曲中事》曾写道,“妓之母,多假母也,亦妓之衰退者为之。诸女自幼丐育,或佣其下里贫家,常有不调之徒,潜为渔猎。亦有良家子,为其家聘之,以转求厚赂,误陷其中,则无以自脱。初教之歌令,而责之甚急。微涉退怠,则鞭扑备至。”

这里描述了一个事实,很多妓女都是年幼时被收养,或被养不起孩子的家人卖进妓院,她们从一开始就没有选择权,只能被迫接受自己的命运;也有出身清白的女子受到蒙骗,误入风尘,利来官网相信ag发财网,无法脱身。

她们在妓院中会受到各种教导,如果完成不好,便会被责骂、鞭打,受皮肉之苦。

电影《姊姊妹妹站起来》里讲过类似的故事。

大香和母亲进城投靠舅母,没想到贪婪的舅母设计把大香买进了胭脂虎经营的妓院里,大香因此沦为妓女,被迫在妓院里讨生活。

妓院老板胭脂虎把这些底层的女孩子们视作工具,利用她们招揽生意、吸引顾客。她态度恶劣,对妓院的女孩子们施以打骂都是常事,就算生病也要强迫让人接客,只想榨干她们的剩余价值。

电影里有过这样一幕让人看得胆战心惊。

曾经是“摇钱树”的月仙卧病在床无法接客,被胭脂虎用剪刀烙铁强行治病,以至于昏死过去。

眼看着月仙已经治不好了,胭脂虎直接把尚有气息的月仙抬进了棺材里,几颗钉子一钉就了结了活生生的性命,对月仙的求救声置若罔闻。

这就是妓女们的一生,痛苦地活,悲哀地死。

这一点到现在仍未改变。现在的卖淫组织里,同样有很多人是被拐卖或被骗入行,被迫用肉体换取金钱,成为主使者的赚钱工具。

就算是那些所谓“自愿”的性工作者,哪些又是真正自愿的呢?她们大部分出身不好,家境贫寒,也没有得到过教育机会,与其说是自愿选择,不如归结为生存压力,实际上也是一种无形的被动。

在这样的前提下,用你情我愿来描述嫖娼这件事,简直就是个笑话。嫖娼只是嫖客的一厢情愿的自愿罢了。

2.2 嫖娼是本质是伤害与剥削

嫖娼从根源上就与正常交易不同,它是在用金钱换取他人的身体使用权。

正常交易,以钱换物。如果将嫖娼视为交易,就是用身体换取钱财,这难道不是典型的物化行为?

所有交易都有一个原则,有买才有卖,是因为有嫖客存在才滋生了卖淫行业,所以说嫖娼从根本就是建立在这种不对等的关系上的。于是也不难解释女性在这种关系中为何始终处于被剥削的状态。

嫖娼,正是在把女性所拥有的身体自由剥离出来,明码标价,让渡为一种可供买卖的商品。从某种程度上来说,买卖性自由,与买卖身体器官没什么区别,都是对身体权利的巨大伤害。

可以想象,如果嫖娼得以合法存在,很容易形成一种自上而下、由强向弱的“剥削”,会有更多女性被剥夺人的身份,沦为性工具、赚钱工具。

不但会有人为了利益,去拐、去骗、去胁迫,造出更多逼良为娼的悲剧,还可能有人向身边人出手,希望用妻子、女儿、姐妹的身体去换取金钱。毕竟旧社会里,用女儿还赌债的故事也算不上新鲜。

2.3 嫖娼合法化不一定能提高性工作者的收入,也很难更好地保障个体权益

有人设想,嫖娼合法化后,性工作者能得到更多稳定的“客源”,从而获得更高的收入;而在法律帮助下,她们的权益也会得到更好的保障。

这属实有些想当然了。

一旦嫖娼合法化,势必在一定程度上成为鼓励,它导致的结果必然是从业人数增加,因而会引发一个我们很熟悉的现象:内卷。

以前我们写过一篇文章,讲现在的人连做白日梦都在内卷,开始会幻想给你一千万做某件事行不行,最后这件事的价格可以就被内卷到了几千几百块。

嫖娼合法化带来的内卷也可能导致同样的结果。

实际上,在其它嫖娼合法化的国家,正在上演这样的剧情,性工作者的收入甚至大幅降低。

大部分性工作者从业这一行业的原因都是因为穷,如果她们想要赚钱、想要维持生计,便要避开合法化的规定,避免税收等隐性成本。如此一来,她们的人身安全和权益依旧是得不到保障的。

而在这种所谓的合法化的环境中,收益最大的往往是那些妓院老板,也就是卖淫组织的老板,底层的性工作者所经历的与过去无异,依旧面临着“胭脂虎”们的责骂鞭打,无法从中逃离。

甚至因为行业竞争,她们还会面临更残酷的对待,因为普通性服务早已无法满足嫖客们的需求。嫖客开始追求更刺激的性暴力、性虐待。

纪录片《性的代价》中提到过这样一个故事。

有个妓女意外怀孕了,但她没能得到休息,反而只得到了一张特殊订制的床,以方便她在怀孕时也能满足嫖客的需求。而怀孕的妓女在嫖客市场中可以开出更高的价格。

嫖娼合法化不仅帮不到她们,还会让她们处于更恶劣的处境,受到更多压迫与剥削。

2.4 嫖娼合法化无法降低性犯罪率

一直有言论认为,强奸犯会犯下罪行,是因为自身的欲望需求没有得到满足,长期处于性压抑状态,导致自身失控,出现犯罪行为。

实际上,这种说法早已在心理学上被推翻。

大部分强奸犯在犯罪时追求的是对弱者的控制感,他们通常有暴力倾向,易冲动,多暴怒。

他们是否会犯下罪行,与是否嫖娼无关。

此外,在嫖娼卖淫现象背后,常常会出现组织卖淫、拐卖妇女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。如果嫖娼合法化,此类活动显而易见会变多,但罪名却变得很难定义与追究,那受害者的权益该如何维护呢?

2.5 性服务合法的国家并不是榜样

我们再看看性服务合法的国家现状如何。

比如,西班牙。

有新闻报道,西班牙约有30万至40万女子从事该行业,当中90%是贩卖人口的受害者,或处于第三方控制之下。

西班牙首相不久前也公开声明,该行业“奴役”女性,计划取缔。

还有德国。

有数据表示,德国的性服务者中,有80%来自外国。

而且,以性剥削为目的的人口贩运是德国人口贩运的主要形式。

根据联合国2017年发布的《人口贩卖特别小组报告》,在被调查的1.3万名女性中,有超过80%的人都是在违背自己意愿的情况下,被迫从事性服务。

这无疑可以显现出一些真相。

很多国家支持性服务合法的初衷确实是为了减少性犯罪、性虐待等情况,保护性工作者,但最终的结果适得其反,反而加剧了对性工作者的压迫。

而且,世界上不支持性服务合法化的国家依然是大部分,即便是以风俗业闻名的日本,对性交易也是明令禁止的,不存在什么顺应潮流的说法。

2.6 欲望并非一定要用嫖娼来排解

有人问,欲望是人之常情,单身青年不嫖娼,该如何解决情理之中的欲望?

实在可笑。

市面上明明有可以排解欲望的道具在正常进行销售,难道在很多人眼里,只有嫖娼可以排解欲望吗?

退一万步说,就算确实没有别的方法可以排解欲望,那么就可以把自己的需求建立在对其他人的压迫与剥削之上了吗?

这显然不合理、不道德。

03

我不但不支持嫖娼合法化,还认为嫖娼的人的的确确都需要付出对等的代价。

在法律层面,嫖娼/卖淫依旧是被打击的违法行为。

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:

第六十六条?卖淫、嫖娼的,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。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,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。

第六十七条?引诱、容留、介绍他人卖淫的,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。

这一规定从建国后就已经写入法律法规。

建国初期,娼妓业猖獗,国内开启了大规模的禁娼运动。有资料称是因为长者曾在无意中撞见过老鸨追打妓女,强制要求她回妓院工作而引发。

为了达到最好的效果,北京同一时间查封了大量妓院,并开设收容所,让她们进行劳动改造与技能培训,还安排了医疗队做身体检查,事后让她们从事其它工作,用劳动换取报酬。

可以说,禁止嫖娼,是新中国民众意识觉醒的重要一步,也是新中国妇女解放的一个里程碑事件。

由北京开始,禁娼运动推进到全国;此后,禁止嫖娼、卖淫也写进了法律法规。

最近,《法治日报》再度刊文强调,嫖娼合法化论调当休矣,可见其已经是不可动摇的规章。

那么,就用这篇文章里所讲的话做结吧:

“人类的性权利是平等的,不应该单为满足男性的性需求而使嫖娼合法化,更不应只为满足男性的性需求就要去侵犯另一部分人的性自主权。

...

如果今天我们可以允许卖淫嫖娼来满足人的性需求,明天我们是不是就可以为满足一些人的“快感”同意吸毒等行为合法化呢?答案当然是否定的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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